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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首例抽逃出资案 检察官督促清偿债务

  正义网江苏12月13日电(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张军)由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抽逃出资案,继今年11月15日,该区法院一审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后,12月8日,原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又从法院拿到了清偿工资,并再三感谢公检法三机关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悉,在南通查办抽逃出资案尚属首例。

  据了解,2001年10月,本案被告人孙某注资50万元人民币成立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等业务。2006年6月,孙某为申报公司自营进出口权,欲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250万元人民币,遂请南通市某中介公司为其代办公司验资增资业务,并分别向南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通市崇川区两家日用品经营部,共计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06年6月29日,在经过资本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后,孙某即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增资200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在公司变更登记的当日,又将公司用于增资的200万元资金先后悉数归还给借款的上述三家单位,致使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公司24位债权人500余万元债权无法得到保证。案发后,在公司破产清算阶段,孙某筹款62万元人民币,交付于破产管理人,并于2010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于2011年5月16日将该案移送至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孙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用增加注册资本后抽逃出资的方法来骗取国家进出口自主经营权,数额巨大,致使多位公司债权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于2011年6月7日以孙某涉嫌抽逃出资罪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取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抽逃出资罪成立。

  另据港闸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邱有全介绍,在本案审理期间,港闸区检察院曾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追讨股东出资实现债权清偿的方式,督促被告人孙某将另外的160万元人民币汇至南通美嘉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从而使得公司40%的债务得以清偿,依法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罚金。